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七十九号:赵开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易全志因顶银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6月9日(五月初五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二十号:刘廷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马鸿贤领地涉讼案件于判决确定后再开审理所为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刘廷。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二十一号:李文秀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等与李世榕等山场争讼案件依据本院通告事例所为驳回上告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李文秀、黄凤翔、文鸿甲、彭治国、黄国恩、彭时江、黄炳坤。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二十二号:韩汝霖等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该抗告人等与朱成训等茔基纠葛案件依据本院通告事例所为驳回上告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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