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6月6日(五月初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三号:苏蘭桂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诱拐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苏蘭桂,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四号:唐国钧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死杨植华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唐国钧,上告辅佐人:唐焕文,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6月7日(五月初三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半,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二号:高文振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高文广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续行审理);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六十三号:潘王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汇川铺底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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