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一号:张子仲对于四川重庆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因张子仲脱逃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子仲、萧九成,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发交重庆地方审判厅为第一审审判……。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四号:唐国钧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死杨植华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5月28日(四月廿三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二号:高文振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高文广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5月30日(四月廿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二号:赵金明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赵金明等杀人之所为处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赵金明、赵顺生。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赵金明杀死赵猷臣之所为处死刑,杀死赵玉相之所为处死刑,应执行死刑;赵顺生杀死赵猷臣之所为处死刑,杀死赵玉相之所为处死刑,应执行死刑……。大理院刑庭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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