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五十一號:張子仲對於四川重慶高等審判分廳第二審判決因張子仲脫逃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子仲、蕭九成,選定辯護人:鄧鎔。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發交重慶地方審判廳為第一審審判……。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維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何基鴻(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五十四號:唐國鈞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死楊植華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5月28日(四月廿三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五十二號:高文振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高文廣錢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5月30日(四月廿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五十二號:趙金明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趙金明等殺人之所為處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趙金明、趙順生。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趙金明殺死趙猷臣之所為處死刑,殺死趙玉相之所為處死刑,應執行死刑;趙順生殺死趙猷臣之所為處死刑,殺死趙玉相之所為處死刑,應執行死刑……。大理院刑庭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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