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5月23日(四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四号:唐国钧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死杨植华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5月27日(四月廿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九号:陈如明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陈如明等伤害人致死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如明、李世胜、李庆生,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陈如明伤害人之所为处二等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全部八年;李庆生伤害人之所为处二等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全部八年;李世胜伤害人之所为处二等有期徒刑五年,窃盗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十个月,应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褫夺公权全部十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号:严会唐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严会唐等伤害人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严会唐、严会虞,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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