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被告人:邹李氏,上告人即被告辅佐人:邹高氏,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代理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九号:陈如明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陈如明等伤害人致死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号:严会唐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严会唐等伤害人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二号:赵金明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赵金明等杀人之所为处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5月20日(四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九号:陈如明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陈如明等伤害人致死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号:严会唐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严会唐等伤害人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二号:赵金明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赵金明等杀人之所为处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一号:张子仲对于四川重庆高等审判分厅第二审判决因张子仲脱逃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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