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五十二号:赵金明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赵金明等杀人之所为处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5月16日(四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六号:广西高等检察厅对于同级审判厅就杨松林等纠夥反狱之所为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广西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被上告人:杨松林、吴涛、黄凛忠、伍贵亭,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维持第一审判决效力……。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七号:彭洪玖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彭洪玖杀人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彭洪玖,选定辩护人:王天木。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彭洪玖杀死张四和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杀死成世祺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杀死王光能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杀死王光保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应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八号:邹高氏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邹李氏诈欺取财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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