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五十二號:趙金明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趙金明等殺人之所為處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5月16日(四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四十六號:廣西高等檢察廳對於同級審判廳就楊松林等糾夥反獄之所為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廣西高等檢察廳檢察官,被上告人:楊松林、吳濤、黃凜忠、伍貴亭,選定辯護人:曹汝霖。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維持第一審判決效力……。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四十七號:彭洪玖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彭洪玖殺人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彭洪玖,選定辯護人:王天木。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彭洪玖殺死張四和之所為處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殺死成世祺之所為處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殺死王光能之所為處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殺死王光保之所為處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何基鴻(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四十八號:鄒高氏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鄒李氏詐欺取財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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