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四十八號:總檢察廳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李寶發殺人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李寶發,大理院判決為:「原判及第一審判決撤銷。李寶發擊賊未遂之所為免訴,誤擊兄死之所為無罪……。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何基鴻(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四十七號:彭洪玖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彭洪玖殺人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四十八號:鄒高氏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鄒李氏詐欺取財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5月10日(四月初五日),星期六,大理院刑庭開庭,對下列案件進行審判。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上字第九號:劉玉堂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姦拐案件所為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劉玉堂。大理院審理決定為:「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5月13日(四月初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四十九號:陳如明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陳如明等傷害人致死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