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四十八号:总检察厅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李宝发杀人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李宝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及第一审判决撤销。李宝发击贼未遂之所为免诉,误击兄死之所为无罪……。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七号:彭洪玖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彭洪玖杀人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八号:邹高氏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邹李氏诈欺取财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5月10日(四月初五日),星期六,大理院刑庭开庭,对下列案件进行审判。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九号:刘玉堂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奸拐案件所为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玉堂。大理院审理决定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5月13日(四月初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九号:陈如明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陈如明等伤害人致死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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