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5月9日(四月初四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三号:陈桂生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陈桂生诬告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桂生,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四号:冯全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冯全搬运赃物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冯全,选定辩护人:王天木。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及第一审关于陈才处刑之部分撤销。本件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理……。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五号:李家勋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李家勋助势殴人李永杰陈述虚伪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李家勋、李永杰,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李家勋之上告驳回;原判关于李永杰处刑之部分撤销,李永杰无罪……。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