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该案上告人:张凤序,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张凤序伤害人致死之所为处无期徒刑……。大理院刑庭 代理审判长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四十六号:总检察厅对于山东烟台地方审判厅就姜同春和诱姜川仔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姜川仔,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姜川仔处刑之部分撤销,姜川仔无罪……。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四十七号:总检察厅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徐明顺窃取银元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徐明顺,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及第一审判决主刑之部分撤销。徐明顺窃取财物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六号:广西高等检察厅对于同级审判厅就杨松林等纠夥反狱之所为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五号:李家勋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李家勋助势殴人李永杰陈述虚伪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重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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