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九号:冯玉林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冯玉林等强盗杀人之所为处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号:王醒清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王醒清行贿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30日(三月廿四日),星期三,大理院刑庭开庭,对下列案件进行审判。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非字第一号:总检察厅声请撤回王六案件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上告人:王六即朗轩。大理院审理决定为:“本件非常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5月2日(三月廿六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四十四号:总检察厅对于黑龙江高等审判厅就孙洛三强盗杀人共犯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孙洛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孙洛三处刑之部分撤销……。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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