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苏根,选定辩护人:王天木。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苏根略诱之所为处二等有期徒刑九年,并褫夺公权全部三十年……。大理院刑庭 代理审判长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四十三号:总检察厅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郭镇隆杀人未遂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郭镇隆,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郭镇隆免诉……。大理院刑庭 代理审判长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三号:邓日初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控韩大杀死伊兄案件所为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邓日初。大理院审理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代理审判长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呈字第三号:福建高等检察厅呈请将判决林乔皋徒刑易科罚金一案
该案呈请人:福建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大理院审理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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