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三十九號:馮玉林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馮玉林等強盜殺人之所為處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四十號:王醒清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王醒清行賄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30日(三月廿四日),星期三,大理院刑庭開庭,對下列案件進行審判。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非字第一號:總檢察廳聲請撤回王六案件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上告人:王六即朗軒。大理院審理決定為:「本件非常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5月2日(三月廿六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四十四號:總檢察廳對於黑龍江高等審判廳就孫洛三強盜殺人共犯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孫洛三,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孫洛三處刑之部分撤銷……。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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