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四十五號:總檢察廳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張君甫和誘及收受藏匿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張君甫、王陳氏,大理院判決為:「原判及第一審判決撤銷,本件公訴駁回……。大理院刑庭 代理審判長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宣告決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呈字第四號:奉天高等檢察廳對於本院就吳振發販賣煙土之所為處徒刑案件呈請易刑一案
該案呈請人: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長。大理院審理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四十三號:陳桂生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陳桂生誣告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四十四號:馮全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馮全搬運贓物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5月6日(四月初一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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