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四十五号:总检察厅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张君甫和诱及收受藏匿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张君甫、王陈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及第一审判决撤销,本件公诉驳回……。大理院刑庭 代理审判长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呈字第四号:奉天高等检察厅对于本院就吴振发贩卖烟土之所为处徒刑案件呈请易刑一案
该案呈请人: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大理院审理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三号:陈桂生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陈桂生诬告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四号:冯全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冯全搬运赃物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5月6日(四月初一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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