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三十九号:总检察厅对于黑龙江高等审判厅就保青因奸未遂殴伤那喀塔氏身死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保青,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保青伤人致死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全部三十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七号:王大水等对于京师高级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王大水等强盗杀人之所为处王大水死刑王义升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18日(三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七号:王大水等对于京师高级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王大水等强盗杀人之所为处王大水死刑王义升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八号:苏根对于广东高级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苏根略诱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22日(三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四十号:总检察厅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马洪运等私卖硝磺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