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四号:李在章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李在章窃盗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李在章,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李在章窃盗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褫夺为选举人之公权六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五号:李家勋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李家勋助势殴人李永杰陈述虚伪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14日(三月初八日),星期一,大理院刑庭开庭,对下列案件进行宣告决定。
△ 大理院私诉决定元年第二号:黄宽禧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私诉上告人等争夺坟地案件所为私诉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私诉上告人:黄宽禧、黄信荃、黄仲篪,附带上告人:马诒义、马念忠。大理院决定为:“本件私诉上告及附带上告均予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4月15日(三月初九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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