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三十六号:总检察厅对于烟台地方审判厅就周其仁刀伤于福元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周其仁,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周其仁轻微伤害人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八个月,其未决期内羁押之日数以二日抵徒刑一日折合计算,小刀没收之……。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三十七号:总检察厅对于重庆地方审判厅就况荣耀因疯囗伤伊父况长林身死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况荣耀,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况荣耀监禁至疯病痊愈时释放……。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4月8日(三月初二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五号:李家勋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李家勋助势殴人李永杰陈述虚伪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11日(三月初五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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