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四号:李在章对于烟台地方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李在章窃盗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4日(二月廿八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二号:广西高等检察厅对于同级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全多荣等夺女掠物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广西高等检察厅,被上告人:全老四、全秦氏、全多荣,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上告关于略诱罪以外请求处刑之部分驳回。原判对于全老四、全秦氏、全多荣处刑之部分撤销,全老四无罪;全秦氏略诱之所为减本刑二等,处五等有期徒刑三月;全多荣略诱之所为减本刑二等,处五等有期徒刑三月。……。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三号:王殿元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王殿元伤害姚刘氏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殿元,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王殿元伤害姚刘氏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褫夺公权全部十年……。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林棨(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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