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3月28日(二月廿一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二号:广西高等检察厅对于同级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全多荣等夺女掠物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三号:王殿元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王殿元伤害姚刘氏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1日(二月廿五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三十四号:总检察厅对于营口地方审判厅就李广盛纠邀马广等持枪强劫财物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李广盛、马广,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李广盛侵入邸宅结夥三人以上共同强盗之所为处无期徒刑,终身褫夺公权全部;马广侵入邸宅结夥三人以上共同强盗之所为处无期徒刑,终身褫夺公权全部……。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三十五号:总检察厅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高俊保谋杀王永才身死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高俊保,大理院判决为:“本件非常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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