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3月28日(二月廿一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三十二號:廣西高等檢察廳對於同級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全多榮等奪女掠物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三十三號:王殿元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王殿元傷害姚劉氏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1日(二月廿五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三十四號:總檢察廳對於營口地方審判廳就李廣盛糾邀馬廣等持槍強劫財物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李廣盛、馬廣,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李廣盛侵入邸宅結夥三人以上共同強盜之所為處無期徒刑,終身褫奪公權全部;馬廣侵入邸宅結夥三人以上共同強盜之所為處無期徒刑,終身褫奪公權全部……。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三十五號:總檢察廳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高俊保謀殺王永才身死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高俊保,大理院判決為:「本件非常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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