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三十四號:李在章對於煙臺地方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李在章竊盜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4日(二月廿八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三十二號:廣西高等檢察廳對於同級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全多榮等奪女掠物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廣西高等檢察廳,被上告人:全老四、全秦氏、全多榮,選定辯護人:曹汝霖。大理院判決為:「上告關於略誘罪以外請求處刑之部分駁回。原判對於全老四、全秦氏、全多榮處刑之部分撤銷,全老四無罪;全秦氏略誘之所為減本刑二等,處五等有期徒刑三月;全多榮略誘之所為減本刑二等,處五等有期徒刑三月。……。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三十三號:王殿元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王殿元傷害姚劉氏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王殿元,選定辯護人:曹汝霖。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王殿元傷害姚劉氏之所為處四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全部十年……。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林棨(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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