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三十六號:總檢察廳對於煙臺地方審判廳就周其仁刀傷于福元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周其仁,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周其仁輕微傷害人之所為處五等有期徒刑八個月,其未決期內羈押之日數以二日抵徒刑一日折合計算,小刀沒收之……。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三十七號:總檢察廳對於重慶地方審判廳就況榮耀因瘋囗傷伊父況長林身死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況榮耀,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況榮耀監禁至瘋病痊癒時釋放……。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4月8日(三月初二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四十五號:李家勳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李家勳助勢毆人李永傑陳述虛偽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11日(三月初五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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