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三十四號:李在章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李在章竊盜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李在章,選定辯護人:鄧鎔。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李在章竊盜之所為處三等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並褫奪為選舉人之公權六年。……。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四十五號:李家勳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李家勳助勢毆人李永傑陳述虛偽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14日(三月初八日),星期一,大理院刑庭開庭,對下列案件進行宣告決定。
  △ 大理院私訴決定元年第二號:黃寬禧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私訴上告人等爭奪墳地案件所為私訴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私訴上告人:黃寬禧、黃信荃、黃仲篪,附帶上告人:馬詒義、馬念忠。大理院決定為:「本件私訴上告及附帶上告均予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4月15日(三月初九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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