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三十九號:總檢察廳對於黑龍江高等審判廳就保青因姦未遂毆傷那喀塔氏身死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保青,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保青傷人致死之所為處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全部三十年……。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三十七號:王大水等對於京師高級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王大水等強盜殺人之所為處王大水死刑王義升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18日(三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三十七號:王大水等對於京師高級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王大水等強盜殺人之所為處王大水死刑王義升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三十八號:蘇根對於廣東高級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蘇根略誘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22日(三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四十號:總檢察廳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馬洪運等私賣硝磺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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