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七号:万刘氏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上告人收受藏匿被略诱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万刘氏,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理……。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三十二号:总检察厅对于安东地方审判厅就宋锡海因奸和诱宋李氏同逃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宋李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宋李氏无罪……。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三十三号:总检察厅对于重庆地方审判厅就张郭氏与卢竹三通奸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张郭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件驳回公诉……。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二号:广西高等检察厅对于同级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全多荣等夺女掠物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三号:王殿元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王殿元伤害姚刘氏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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