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马洪运、韩福贵、杨玉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马洪运、韩福贵、杨玉汉无罪释放……。大理院刑庭 代理审判长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八号:苏根对于广东高级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苏根略诱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九号:冯玉林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冯玉林等强盗杀人之所为处死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四十号:王醒清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王醒清行贿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4月25日(三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三十七号:王大水等对于京师高级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王大水等强盗杀人之所为处王大水死刑王义升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大水、王义升,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代理审判长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何基鸿(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四十一号:总检察厅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高广茂杀死赵青山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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