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七号:万刘氏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上告人收受藏匿被略诱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3月18日(二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四号:郭春畲等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诈欺取财公然侮辱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郭春畲、李应耆、黄锡祺、王平、张仲元,选定辩护人:王天木。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王国钰(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五号:刘雨山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共犯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雨山,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王国钰(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二十八号:总检察厅对于烟台地方审判厅就杜歪脖和诱孀妇杜吴氏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杜吴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杜吴氏处刑之部分撤销,杜吴氏无罪……。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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