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十七號:萬劉氏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上告人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3月18日(二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十四號:郭春畲等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詐欺取財公然侮辱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郭春畲、李應耆、黃錫祺、王平、張仲元,選定辯護人:王天木。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王國鈺(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十五號:劉雨山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盜共犯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劉雨山,選定辯護人:鄧鎔。大理院判決為:「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王國鈺(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二十八號:總檢察廳對於煙台地方審判廳就杜歪脖和誘孀婦杜吳氏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杜吳氏,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杜吳氏處刑之部分撤銷,杜吳氏無罪……。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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