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十六號:卓發慶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卓發慶結夥竊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十七號:萬劉氏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上告人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3月21日(二月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二十九號:總檢察廳對於江甯地方審判廳就張得富等因姦謀殺姦婦郭楊氏本夫郭三身死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郭楊氏,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郭楊氏處刑之部分撤銷,郭楊氏無罪……。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三十號:總檢察廳對於奉天地方審判廳就劉長順糾竊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劉長順,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劉長順三月二十日竊盜之所為處三等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竊盜之所為處三等有期徒刑三年;夥竊劉玉發家拒傷事主之所為處二等有期徒刑八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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