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六号:卓发庆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卓发庆结夥窃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七号:万刘氏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上告人收受藏匿被略诱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3月21日(二月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二十九号:总检察厅对于江甯地方审判厅就张得富等因奸谋杀奸妇郭杨氏本夫郭三身死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郭杨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郭杨氏处刑之部分撤销,郭杨氏无罪……。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三十号:总检察厅对于奉天地方审判厅就刘长顺纠窃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刘长顺,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刘长顺三月二十日窃盗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窃盗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夥窃刘玉发家拒伤事主之所为处二等有期徒刑八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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