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二十四号:总检察厅对于安东地方审判厅就华起松杀人及窃盗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华起松,大理院判决为:“本件非常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王国钰(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二十五号:总检察厅对于新民地方审判厅就王保山强盗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王保山,大理院判决为:“本件非常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王国钰(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四号:郭春畲等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诈欺取财公然侮辱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五号:刘雨山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共犯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3月14日(二月初七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号:蒋树铨对于江甯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伤害及妨害公务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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