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蒋树铨,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蒋树铨处刑之部分撤销,并撤销原判及第一审对于管锦堂王昌仁判决全部;蒋树铨轻微伤害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二月,……,应执行徒刑八月;王昌仁私滥逮捕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七月,……应执行徒刑八月……。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一号:杨起保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结夥强劫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杨起保,选定辩护人:王天木。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杨起保强劫史连城家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二年,......,应执行无期徒刑,终身褫夺公权全部……。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二号:卢蕙卿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和诱黎阿妹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卢蕙卿,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件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理……。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三号:谭宗瑶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谭宗瑶,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谭宗瑶伤害人致死之所为处无期徒刑……。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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