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田振文,大理院判决为:“本件非常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七号:刘卓才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陈葆光和诱刘明才案件所为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卓才。大理院审理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王国钰(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号:蒋树铨对于江甯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伤害及妨害公务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一号:杨起保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结夥强劫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二号:卢蕙卿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和诱黎阿妹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三号:谭宗瑶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3月11日(二月初四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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