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八号:陈葆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和诱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葆光,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件公诉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王国钰(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九号:文光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砍伤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文光,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王国钰(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二十二号:总检察厅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刘德春私铸铜元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刘德春,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刘德春私铸铜元共犯之所为处二等有期徒刑六年,终身褫夺公权全部。当二十、假铜元一千三百九十六枚、风匣一个、铜锉一把、模形三个、乾土二块、洋炮一杆,没收之……。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二十三号:总检察厅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田振文枪伤王孙氏并枪毙朱海之所为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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