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决定元年第十三号: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吉林公民刘文田等告吉林都督陈昭常营私害公案件请移转管辖一案
该案声请人:总检察厅检察长。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声请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代理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号:蒋树铨对于江甯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伤害及妨害公务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十一号:杨起保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结夥强劫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3月5日(正月廿八日),星期三,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管字第三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审理董建中殴打王伦章不服第一审判决声明控告案件声请移转管辖一案
该案声请人: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大理院审理决定为:“本件控告审之管辖移转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3月7日(正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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