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 大理院刑事決定元年第十三號:總檢察廳檢察長對於吉林公民劉文田等告吉林都督陳昭常營私害公案件請移轉管轄一案
該案聲請人:總檢察廳檢察長。大理院決定為:「本件聲請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代理推事胡詒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十號:蔣樹銓對於江甯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傷害及妨害公務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十一號:楊起保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結夥強劫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3月5日(正月廿八日),星期三,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決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管字第三號: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審理董建中毆打王倫章不服第一審判決聲明控告案件聲請移轉管轄一案
該案聲請人: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大理院審理決定為:「本件控告審之管轄移轉於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徐維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3月7日(正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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