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二十四號:總檢察廳對於安東地方審判廳就華起松殺人及竊盜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華起松,大理院判決為:「本件非常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王國鈺(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非字第二十五號:總檢察廳對於新民地方審判廳就王保山強盜之所為判決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總檢察廳檢察長,被告人:王保山,大理院判決為:「本件非常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王國鈺(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十四號:郭春畲等對於天津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詐欺取財公然侮辱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十五號:劉雨山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盜共犯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3月14日(二月初七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十號:蔣樹銓對於江甯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傷害及妨害公務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