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2月25日(正月二十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六号:张淑张大灏王礼壬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枉杀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淑、张大灏、王礼壬,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张淑、张大灏、王礼壬宣告罪刑之部分撤销,张淑教唆王礼壬杀石启之所为处无期徒刑,终身褫夺公权全部,又杀张能海共犯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应执行无期徒刑终身褫夺公权全部;张大灏教唆王礼壬杀石启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终身褫夺公权全部;王礼壬于本案应驳回公诉……。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五号:陈益丰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陈益丰侮辱公署之所为处罚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益丰,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特字第一号:热河石玉廷帮助图谋内乱一案
该案被告人:石玉廷。大理院判决为:“石玉廷帮助内乱豫备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伪示一张、空白伪札一纸、伪札封五十个、伪公文纸五十二张、木质伪印一颗、伪军用手票一百九十七张、伪旗两面没收之……。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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