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2月25日(正月二十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元年上字第三十六號:張淑張大灝王禮壬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枉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張淑、張大灝、王禮壬,選定辯護人:曹汝霖。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張淑、張大灝、王禮壬宣告罪刑之部分撤銷,張淑教唆王禮壬殺石啟之所為處無期徒刑,終身褫奪公權全部,又殺張能海共犯之所為處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應執行無期徒刑終身褫奪公權全部;張大灝教唆王禮壬殺石啟之所為處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終身褫奪公權全部;王禮壬於本案應駁回公訴……。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十五號:陳益豐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陳益豐侮辱公署之所為處罰金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陳益豐,選定辯護人:鄧鎔。大理院判決為:「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推事林棨(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特字第一號:熱河石玉廷幫助圖謀內亂一案
  該案被告人:石玉廷。大理院判決為:「石玉廷幫助內亂豫備之所為處四等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偽示一張、空白偽札一紙、偽札封五十個、偽公文紙五十二張、木質偽印一顆、偽軍用手票一百九十七張、偽旗兩面沒收之……。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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