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该案抗告人:奉天高等审判厅检察官吴肇和。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2月18日(正月十三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特字第一号:热河石玉廷帮助图谋内乱一案。

  2月20日(正月十五日),星期四,大理院刑庭开庭,对下列案件进行审判。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呈字第二号:牛光斗呈诉牛振峯等谋产杀父买兇抵饰一案
  该案呈诉人:牛光斗。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2月21日(正月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三号:周万春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周万春等诬告及强盗又杀人未遂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周万春、王贵,选定辩护人:王天木。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周万春、王贵科主刑之部分撤销,周万春诬告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二年,王贵帮助实施强取王椿家之所为处二等有期徒刑五年,又……,应执行有期徒刑六

 

-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