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該案抗告人:奉天高等審判廳檢察官吳肇和。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2月18日(正月十三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特字第一號:熱河石玉廷幫助圖謀內亂一案。
2月20日(正月十五日),星期四,大理院刑庭開庭,對下列案件進行審判。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呈字第二號:牛光鬥呈訴牛振峯等謀產殺父買兇抵飾一案
該案呈訴人:牛光鬥。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2月21日(正月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十三號:周萬春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周萬春等誣告及強盜又殺人未遂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周萬春、王貴,選定辯護人:王天木。大理院判決為:「原判周萬春、王貴科主刑之部分撤銷,周萬春誣告之所為處四等有期徒刑二年,王貴幫助實施強取王椿家之所為處二等有期徒刑五年,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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