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陈汉英等,被告人:黄邓氏、郑妙英。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二号:黑龙江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张广志杀人案件所为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黑龙江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被告人:张广志。大理院决定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三号:张广志对于黑龙江高等检察厅就张广志杀人之所为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澍田、张澍霖。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四号:河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吴廷祥等伤人致死案件所为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河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被告人:吴廷祥、吴廷相。大理院决定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二号:奉天高等审判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张玉林杀人未遂案件所为之决定不服抗告一案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