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一号:奉天高等审判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新民地方检察厅检察官以朱殿奎伪证罪之部分提起控告审理中所为之决定不服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奉天高等审判厅检察官杨名椿。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棨(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五号:陈益丰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陈益丰侮辱公署之所为处罚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十四号:陈三娣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第二审判决因陈三娣等抢掠勒捐之所为处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2月15日(正月初十日),大理院民事庭开庭,对下列案件进行审判。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四号:民国大学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民国大学,代理人:汪有龄。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黄德章(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2月17日(正月十二日),星期一,大理院刑庭开庭,对下列案件进行审判。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一号:黄邓氏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籍学骗财案件所为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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