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一號:奉天高等審判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新民地方檢察廳檢察官以朱殿奎偽證罪之部分提起控告審理中所為之決定不服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奉天高等審判廳檢察官楊名椿。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棨(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十五號:陳益豐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陳益豐侮辱公署之所為處罰金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十四號:陳三娣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第二審判決因陳三娣等搶掠勒捐之所為處徒刑不服上告一案。

  2月15日(正月初十日),大理院民事庭開庭,對下列案件進行審判。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四號:民國大學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民國大學,代理人:汪有齡。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黃德章(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2月17日(正月十二日),星期一,大理院刑庭開庭,對下列案件進行審判。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上字第一號:黃鄧氏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籍學騙財案件所為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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