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一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六号:张淑张大灏王礼壬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枉杀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2月13日(十一月初五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四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被告人徐明顺听纠入室行窃强取洋元拒伤事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被告人:徐明顺,选定辩护人:曹汝霖。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六号:张淑张大灏王礼壬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枉杀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五号:高玉亭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王大洪致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2月17日(十一月初九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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