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一 |
12月10日(十一月初二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二号:刘卜功刘卜耀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夥同烧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卜功、刘卜耀。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交武昌地方审判厅更为第一审审判……。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三号:伍大奎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要求贿赂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伍大奎,委任辩护人:王锡鐢。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及第一审之审决撤销,伍大奎之所为应予免诉……。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元年第六号:刘国彦刘邦彦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刘卜功等夥同烧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的上告人:刘国彦、刘邦彦。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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