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一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三号:伍大奎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要求贿赂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2月06日(十月廿八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号:李鸿钰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奸抢毙命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李鸿钰,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沈家彝(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元年第七号:刘玉邦对于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于洛杀死伊父刘维楷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的上告人:刘玉邦。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汪乐宝(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元年上字第三十四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被告人徐明顺听纠入室行窃强取洋元拒伤事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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